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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更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旭红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旭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39号罪犯李旭红,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2)小店刑初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零九十四元八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李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6月、2016年3月、10月、12月、2017年5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零九十四元八角二分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