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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煜洁与瞿杰、徐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煜洁,瞿杰,徐立新,朱丽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53号原告:周煜洁,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立新,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朱丽娅,女,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煜洁诉被告瞿杰、徐立新、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煜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煜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煜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周煜洁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