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煜洁与瞿杰、徐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煜洁,瞿杰,徐立新,朱丽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53号原告:周煜洁,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立新,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朱丽娅,女,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煜洁诉被告瞿杰、徐立新、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煜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煜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煜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周煜洁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