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吉海与张财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海,张财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海,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财政,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吉海与张财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张财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财政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663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28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张财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财政银行存款6728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