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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宝全与孙晋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全,孙晋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422号原告:吴宝全,台湾地区居民,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孙晋金,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宝全与被告孙晋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50元,减半收取198.75元,由原告吴宝全负担。审 判 长  陈琼璋审 判 员  卢书琪代理审判员  李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冬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