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少军与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军,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77号原告:孙少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荆宏,职务总经理。原告孙少军与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孙少军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艺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