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少军与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军,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77号原告:孙少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荆宏,职务总经理。原告孙少军与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孙少军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艺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