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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翠华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489号原告:赵翠华,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75号。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翠华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翠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翠华负担(原告赵翠华已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银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