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正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50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8588-9),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凯旋世家A栋。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正斌,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