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来华、刘来珍等与刘来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刘来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89号原告:刘来华,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渤天化工集团天津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来珍,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佰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来福,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排污管理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来友,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海河视听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莎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群,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物资局青年门市部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诉被告刘来群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四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刘来华、刘来珍、刘来福、刘来友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