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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翠红、张毅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红,张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罗翠红,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毅刚,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罗翠红与被执行人张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翠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毅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76000元,给付诉讼费用3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罗翠红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款项202205.05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翠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202205.05元除外),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