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热闹、张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热闹,张小川,张耐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热闹,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川,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耐烦,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新安县。上诉人郭热闹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川、张耐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标的,本案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热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楚审判员 宋梁凤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