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林咸义、丁小菊、陈胡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974号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林咸义、丁小菊、陈胡健:申请执行人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咸义等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004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咸义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9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