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柯毅毅、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毅毅,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98号申请人:柯毅毅,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住所地:桐梓县。被申请人: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柯毅毅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武斌、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45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后我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但至今未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4500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武斌、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柯毅毅归还借款450000元。申请费2863元,由被申请人李武斌、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