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红枝与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枝,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166号原告周红枝,女,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邵文,系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丰逸路1号。委托代理人熊锁华、张继蓉,系湖北海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文红俊,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枝与被告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案外调解,原告周红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周红枝承担。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