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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等与荣成市成山镇北泊子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荣成市成山镇北泊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860号原告:胡某1,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胡某2,女,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成山镇北泊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北泊子村。原告胡某1、胡某2与被告荣成市成山镇北泊子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二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