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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纪某某与张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云XXXX**号海马牌小型汽车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张某尚有43581.05元赔偿义务尚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