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299号原告马某1,公民身份号码,女,200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法定代理人马某2,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3,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以''经考虑,现不起诉继承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周明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