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大哥大娱乐有限公司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57号镇江大哥大娱乐有限公司:你公司自诉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色织总厂、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刑初12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6)苏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公司提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本案中,你公司没有提供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且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你公司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你公司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