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仁富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472号原告:吴仁富,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梨园新村。法定代表人:程龙献,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平建,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富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梨园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梨园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富撤回对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梨园附属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仁富承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振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