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雷与王国贵、刘兴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雷,王国贵,刘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邢雷,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西闸村五社18号。身份证号622201197807063317。被执行人王国贵,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金安居小区12号楼四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211295437。被执行人刘兴虎,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金安居小区3号楼三单元3楼左手。身份证号6222011974121706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雷与被执行人王国贵、刘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