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进钊与宋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钊,宋银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93号原告:马进钊,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银胜,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进钊与被告宋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进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进钊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