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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进钊与宋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钊,宋银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93号原告:马进钊,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银胜,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进钊与被告宋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进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进钊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