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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运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董运珍,董润姣,董燕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负责人郑见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运珍,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苗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润姣,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燕球,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运珍、董润姣、董燕球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运珍、董润姣、董燕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809.33元,执行费2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夏林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