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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忠远与张宝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远,张宝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远,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宝合,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远与被执行人张宝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过申请执行人张宝合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