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从武与仲如宏、上海能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武,仲如宏,上海能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179号原告:李从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如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被告:上海能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从武与被告仲如宏、上海能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从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李从武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