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李某,锦州市锦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某,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梁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查封孙某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辽GF50**,期限二年。现因案情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孙某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辽GF50**,期限一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