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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吴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吴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99号原告:赵建军,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玉山,男,43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吴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