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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玉葵与蓝小兰、王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葵,蓝小兰,王德财,曾国周,王参,黎春玲,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684号原告:王玉葵,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蓝小兰,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被告:王德财,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被告:曾国周,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王参,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被告:黎春玲,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被告: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蓝小兰。原告王玉葵诉被告蓝小兰、王德财、曾国周、王参、黎春玲、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葵于2017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小兰、王德财、曾国周、王参、黎春玲、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经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葵撤回对被告蓝小兰、王德财、曾国周、王参、黎春玲、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3元,减半收取计7066元,由原告王玉葵负担。审 判 员  邱 明审 判 员  姜晶晶人民陪审员  林 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