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继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继龙,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2012年1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继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继龙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肥辉烧鸡饭店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高某停放在上址的粤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经认定,被告人唐继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继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6.1mg/100ml。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唐继龙赔偿被害人高某2000元。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唐继龙血液中乙醇含量、坦白、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2000元、有前科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继龙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继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继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继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