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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667韦业林与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业林,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韦业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峰,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韦业林与被执行人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韦业林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16元。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