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翟延立与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立,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翟延立,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588号。法定代表人:闫洪梅,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8-118号。法定代表人:钟佰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延立与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