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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文义与周新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新明,唐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新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勇,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甜,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文义,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新明因与被申请人唐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新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新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新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匡小芹审 判 员  金 蝶审 判 员  曾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