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师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师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师淼,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九江市濂溪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师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师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师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师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师淼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师淼撤回上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刑初284号���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曙审 判 员 魏 伟审 判 员 江薇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