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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王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光,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1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宏光给付借款本金四百八十万元、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一十一万八千六百零五元九角四分、罚息三万七千二百二十八元三角六分;以及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公正费五百元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宏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宏光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宏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X号院X至X层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助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