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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与鄢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鄢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280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万国街18号万国汽配城6区1号。注册号420112600414415。经营者:陈纬桦,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鄢学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鄢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盛兴工程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