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奎与徐清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徐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徐清民,男,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奎与被执行人徐清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6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法定期间内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徐清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奎劳务费2200元,诉讼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徐清民在东港市长山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款228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22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