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光惠与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惠,魏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1055号原告:李光惠,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魏然英,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李光惠与被告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惠与被告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光惠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惠负担。审 判 员 付 薇审 判 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