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光惠与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惠,魏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1055号原告:李光惠,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魏然英,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李光惠与被告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惠与被告魏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光惠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惠负担。审 判 员  付 薇审 判 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