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刘建明,张考,段文光,支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刘建明。第三人张考。第三人段文光。第三人支谦。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建明未能履行(2015)晋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张考、段文光、支谦分别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愿每人各自承担975000元,替被执行人刘建明偿还欠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亦同意,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张考、段文光、支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张考、段文光、支谦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刘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考、段文光、支谦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履行975000元;三、段文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履行975000元;四、支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履行9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进& # xB;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