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道芳与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芳,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17号原告:唐道芳,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洪,襄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唐道芳与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唐道芳负担。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