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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道芳与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芳,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17号原告:唐道芳,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洪,襄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唐道芳与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唐道芳负担。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