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广平与赵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平,赵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501号原告:赵广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赵广明,男,56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赵广平与被告赵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广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赵广平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