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与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61号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赛林,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荣,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吴塘路298号。法定代表人:VincentvanderPoe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