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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强与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33号原告:徐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天津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1595944878R。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妮,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强与被告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严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