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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朴日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日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94号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卜玉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日星,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龙井市。本院审理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日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朴日星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