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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叶福来与陈龙、李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来,陈龙,李艳红,栗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911号原告:叶福来,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邵景云,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李艳红,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栗占成,男,1953年12月19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叶福来与被告陈龙、李艳红、栗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景云、被告栗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龙、李艳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福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龙、李艳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1500.00元,利息8145.00元(年利率6%÷12×6个月×271500.00元)合计279645.00元及本息全部清偿日止的罚息,被告栗占成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要求三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陈龙与被告李艳红共同从原告处借款271500.00元,并承诺该笔借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原告将借款交付陈龙、李艳红,二人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并由被告栗占成提供担保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本人以及通过担保人即被告栗占成多次向被告陈龙、李艳红索要借款,但被告陈龙、李艳红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担保人也不履行担保义务,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栗占成辩称,我给陈龙、李艳红做担保属实,双方约定最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底也属实,原告方诉状及当庭陈述部分属实,我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被告陈龙、李艳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被告陈龙、李艳红向原告借款2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到2016年的5月24日,因被告陈龙、李艳红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与被告陈龙、李艳红结算后,由担保人栗占成做担保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当时原告给三被告的最长宽限延期为2016年的12月底全部偿还借款本息。该笔欠款本息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龙、李艳红在原告处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陈龙、李艳红索要借款,被告陈龙、李艳红应予偿还。根据”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栗占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李艳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叶福来借款本金27150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栗占成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叶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陈龙、李艳红负担,被告栗占成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495.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启程代理审判员  李成龙人民陪审员  于瑞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