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敏与刘玉辉、宋美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刘玉辉,宋美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551号原告:杨敏,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被告:刘玉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宋美珍,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刘玉辉、宋美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共有的房屋权属证号为庄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并提供刘传禹、林美艳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号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玉辉、宋美珍共有的房屋权属证号为庄房权证私字第2004063**号的房屋。二、查封刘传禹、林美艳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号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须于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上述不动产仍由现所有权、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进行其他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