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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杨金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杨家龙,男,1991年9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户,住册亨县。被告:杨金山,男,1969年5月14日,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册亨县。申请人杨家龙与被申请人杨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黔2327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杨金山名下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杨家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家龙以其与被申请人杨金山已自行达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金山名下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的保全(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杨家龙提供担保的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者楼信用社62×××28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杨家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