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吕洪友、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吕洪友,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宏源小区。被执行人:吕洪友,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胜村四组。被执行人:于艳(系吕洪友妻子),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吕洪友、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3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