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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代淑云、王立峰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淑云,王立峰,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827号原告:代淑云,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立峰,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淑云、王立峰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淑云、���立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淑云、王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淑云、王立峰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