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生洽、大田县奇韬镇东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生洽,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田县奇韬镇东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镇东佳村。主要负责人:郑成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田生洽因与被上诉人大田县奇韬镇东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工程价款认定,1.田生洽主张由其施工完成的零星工程,应根据田生洽的举证情况并经现场核实后予以确认;2.涉案零星工程是否纳入了小流域治理项目的工程范围或工程款项已由小流域治理项目中支付,东佳村委会应承担举证责任;3.对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可根据实际勘测的工程量,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生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文绣审判员  修晓贞审判员  吴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珺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