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茂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118号刘茂开:你因原审被告人刘茂开、侯二花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茂开系山西省××县人,因征地补偿数额与当地政府不能达成合意,从2011年开始,刘茂开及妻子侯二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上访,并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侯二花以绝食相要挟,永安镇政府给付二人15000元才得以解决;十八大召开期间,二人数次扬言进京上访,永安镇政府给付二人20000元才作罢;2012年底,二人在永安镇政府办公区走廊,铺展被褥,居食数日,围堵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室纠缠闹访滋事,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后被永安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2014年APEC会议期间,刘茂开、侯二花二人又扬言进京上访,永安镇政府又给付二人24000元才作罢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浑源县永安镇政府报案材料,证人赵某、姜某、刘某、张某、郝某、左某等人的证言,永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山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厅文件、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镇政府会议纪要等书证及你与侯二花的供述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故你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所提检察院公诉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属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你所提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所提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二审时,合议庭在阅卷、提讯你和原审被告人侯二花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进行了书面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所提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茂开、侯二花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