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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521号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西路**号江岸美城。法定代表人李花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正存,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雷祥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祥生达成庭外和解,以被告雷祥生已交清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止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雷祥生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兴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