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门某某、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门某某,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827号原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309国道北侧(北科园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会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江,该公司员工。被告:门某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住。被告:连某某,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肥乡县人,住。原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门某某、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书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平 静 微信公众号“”